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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保密协议 单位损失自担

2007-3-16 来源:法制晚报

  读者咨询

  王某从单位离职后到了同行业的另一家机械厂。就在王某离开原单位前几天,他私自将自己开发并掌管的CAD软件拷贝后夹在书中带回家。随后,王某将该软件技术泄露给了他后来就职的那家机械厂。

  当原单位发现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额突然下降时,才知道王某泄露了CAD软件技术,遂以其侵犯商业秘密为由,通过律师向王某索赔10万元。

  王某想问,其在原告厂工作期间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他有义务替公司保密吗?

  马上就答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并不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法定权利,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所产生的权利。故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者泄密为由向该劳动者主张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应当举出双方所签订或者对该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带有保密条款内容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如果没有这种证据,则单位很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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