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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1年内 试用期不得超1个月

2007-3-13 来源:新快报 作者:周继坚

  试用期是不是用人单位说多长就多长呢?试用期之后签订合同是否可靠呢?海珠区的陈先生日前致电本报,询问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对此,记者咨询市劳动部门了解到,用人单位雇用求职者,双方可以在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必须纳入合同期内。

  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工人,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资双方有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或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就成立。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凭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工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有关文件还明确,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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