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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丢失不影响继续工作

2007-3-12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疑难问题

  顾女士问: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2004年我与单位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两份。到今年需要续订时,我发现本应由自己持有的那一份丢失了。请问这对本人的工作有什么影响吗?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律师答疑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斌:你的聘用合同丢失不影响继续工作,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在聘用期间,若双方不发生争议,聘用合同实际不起作用;若发生争议,则合同是有据可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所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在人事局备案。

  如果没有备案,那么确定你与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聘用合同,至少单位有一份。单位也有出示这份合同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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