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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补偿”拷问社会公平底线

2007-3-7 来源:晨报 作者:志 灵

  为使人才能够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更加规范有序,近日,安徽省人事厅出台规定,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辞职者可领取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没有设限。

  即便翻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不会找出有关公务员辞职可以领取相应工资补偿的具体规定。这很正常,不论是受公务员法约束的公职人员,还是受合同束缚的企业员工,辞职从来都是单方面的“违约行为”。惟一合理的解释是,辞职尚且能够获得补偿的职位,已经是人满为患从而导致严重的人浮于事,而且这样的职位附带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没有人愿意辞职。

  但是,笔者相信这样的“蝇头小利”对于公务员缺乏足够的利益诱惑力,当公务员考试一年热过一年,不少人甚至不惜巨大代价都要挤进公务员队伍时,难道真的会有人因为一点点的经济补偿而“头脑发热”?来自安徽省人事厅的消息也证实了这一点,该政策出台至今,辞职下海者寥寥无几。

  这恰恰说明了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当公务员在能够获得不菲的经济补偿下“辞职下海”都少人问津,而非公务员宁愿不惜代价“辞职上岸”时,公务员职位和非公务员职位“性价比”的差别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当然,如果这种职位差别是由于市场竞争本身或者个人才能的差异所造成的,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种差别却是真实地源自于权力分配的割据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分化,这注定是一个社会不公平的渊薮。

  对于任何文明社会来说,底线的公平即起点公平就是起码的前提,因为当职位能够“绑架”太多超越竞争之外的利益时,我们的社会实则还有着浓烈的身份印记,与法治所追求的契约社会的目标依然相距遥远。遗憾的是,当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因职位不同而造成的资源占有差别、城乡居民由于户籍所造成的待遇差别以及垄断和非垄断所造成的制度性差别,依然甚嚣尘上时,所谓人才的流动就不是趋于有序和理性,而是对能够获取“超额利润”行业或者职位的趋之若鹜,而法治和契约社会所诉求的多元价值以及多元选择不过是一种“多元幻觉”。

  在公平性没有促成人才在不同行业和职位之间正常流动的前提下,试图通过经济补偿等手段对人才流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努力,不仅是对不公平起点等不合理制度的默许,更是造成社会不公平问题进一步加剧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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