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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跳槽 别让人抓住“小辫”儿

2007-3-6 来源:工人日报

  春节前后,正是职场人士跳槽最集中的时段。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的12月到次年的2月是各类人才跳槽的“多发期”,大约有60%~70%的人才流动均发生在这一时段,并且已呈现周期性规律。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选择职业,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变换工作实现自身的价值,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但是,跳槽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让人抓住“小辫”儿,承担相关责任。合法的跳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劳动者跳槽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需要承担的费用

  跳槽者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培训费用易产生争议

  解除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原劳动部在有关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对有关费用有特别的约定,即使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依据合同办事。

  承担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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