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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退休年龄合同是否有效

2007-1-31 来源:上海法治报

  如今,教授“跳槽”越来越多,“跳槽”教授会与新的高校约定服务期。但实践中有许多服务期会跨越60岁的退休年龄。跨越退休年龄服务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日前,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和律师事务研究所进行了专题研讨。

  许多正教授年龄都在50岁以上,现实中大学协议引进教授时大多约定10年的服务期,而聘用合同则两三年签一次。许多教授感觉自己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延迟退休几年没问题,但真正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这一问题正在显现。

  在受聘者看来,服务期就等于聘用期。但专家们在研讨中指出,聘用期与服务期是两个概念,服务期属于用人单位要求受聘者为单位服务年限的单方权利,单位可以放弃。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受聘者退还已经获得的福利待遇。

  聘用期满后教授仍在继续工作但没续签合同的怎么办?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介绍,目前不同地区对此有不同认定,有的地区认定为自动形成新的聘用关系,有的地区认定为形成新的一年期聘用关系,他建议应当尽快统一认识。

  如果约定的聘用合同期限跨越了退休年龄,合同的效力如何?学术界尚难达成统一。张驰等民法教授认为,退休是法定的,退休后教授与学校之间不可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只能是雇佣关系。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办理退休手续应当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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