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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

2006-12-27 来源:新华网

  “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是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草案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根据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草案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根据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此外,被派遣劳动者还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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