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职场动态

偷1个灯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06-12-1 来源:法治日报

  钟某是一家生产灯具的公司职工。一天下夜班时,钟某随手拿了一只价值3元的灯泡藏在衣服里带回家,可刚出大门就被门卫发现。公司坚持按“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

    公司不应该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按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强调的是“严重”或“重大”二字。《劳动法》第26、27、29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行事,不能在法律之外规定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

    钟某的公司有“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意思是无论“大偷、小偷”,只要是员工偷单位的东西都要受同等处罚,这个规定比《劳动法》的规定更为严格,而且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职工微小的错误也被给予严厉的制裁。钟某只是偷了价值3元的灯泡,显然没有达到“严重” 或“重大”的程度,公司的规定及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钟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 福特大裁员 近半数蓝领接受劳动合同买断  2006-11-30
- 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006-11-28
- 别被劳动合同忽悠了  2006-11-27
- 避免《劳动合同法》成观赏法  2006-11-27
- 女职工有喜 延长劳动合同靠孕气  2006-11-21
- 试用期怎能从《劳动合同》中“剥离”  2006-11-16
- 美国IT业不签劳动合同 培训有人付钱  2006-11-15
- 签劳动合同“不得结婚”约定无效  2006-11-14
- 没签劳动合同怎样讨回欠薪  2006-11-10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