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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006-11-28 来源:法治快报

  我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心里十分焦急。最近,经面试和笔试,我幸运地被一单位招用。单位拿给我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期间发生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的不合理规定,但急于找工的我不得不接受。请问,若我真的因工受伤,单位真的不用负责吗?  

  读者:

    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而依《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害结果由你承担,显然违法,因此这个条款应属无效,若真的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依法仍应承担责任。但这无效的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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