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要求职工转岗———
案情重演
某酒楼对员工吴先生送达岗位调整通知,要求其到酒楼投资的某超市报到,工作岗位为值夜班。吴先生收到该通知后拒绝此安排。后酒楼又向吴先生再次送达通知,要求其3日内到超市报到,吴先生又没有到岗。此后,酒楼第三次向吴先生送达通知,表示酒楼已两次向其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但其拒绝到单位报到,根据该酒楼劳动管理制度的规定,职工不服从单位的调岗命令,又不说明理由的,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吴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酒楼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吴先生属自动解除劳动合同,酒楼无需赔偿。
最终,海淀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酒楼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征询劳动者的意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酒楼对职工不服从岗位调整的处理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吴先生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履行了严格的告知及协商手续,而吴先生既未对新岗位提出建议与意见,又未上岗,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和规章制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
在用人单位依法或依其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就劳动权利和义务进行磋商时,劳动者应保持积极而有效的方式予以面对,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对用人单位行使权力的方式置若罔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