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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阶段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006-11-22 

  我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我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已经立案。但近期听说单位为了逃避债务,马上就要转移财产。我担心将来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因此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仲裁员称他们从来没有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因而拒绝了我的申请。

  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均没有法律依据。


  但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如青岛市,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根据《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目前,在北京市劳动者还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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