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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喜“ 延长劳动合同靠“孕“气

2006-11-21 来源:法制晚报

  常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常女士将终止合同。常女士表示已怀孕2个月,但公司仍终止了合同。为此,常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公司表示,法律只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不能终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常女士的劳动合同,直至常女士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合同期限已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上述规定也有例外,即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劳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常女士没有上述情况,且正处于孕期,公司无权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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