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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不设月工资 违法!

2006-11-20 

  去年我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年薪为8万元人民币,公司根据考核按年支付工资,支付年薪的日期为每年的12月30日。  
  
  可工作一年后,我发现公司已经不如以前,生产经营都极不正常。我担心万一有一天公司倒闭,我的工资将无着落。我于是在今年8月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以前未付的工资,以后的工资不再按年支付,改为按月支付。可公司以双方已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单位的做法对。 

  专家解答: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及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更重要的还是劳动者正常生活的保障。因此,《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虽然李小姐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薪制,且约定年薪的发放和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部工资的年发放制度是不合法的。李小姐有权要求和单位就工资发放时间重新进行约定,如果一定要和年终考核挂钩,那么八万元的年薪应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按月发放的基本岗位工资,剩余的一部分为同考核成绩挂钩的年终绩效奖金,可以在每年年底发放。如果单位拒绝对合同作出变更,则可能构成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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