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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粗心错发工资 得利人被判返还

2006-11-14 

  公司出纳错粗心将工资打入已经辞职的员工刘女士工资卡内,由于刘女士拒绝返还该款,公司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11月13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刘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174.17元。

    刘女士原系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员工。2006年5月,刘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因此终止劳动关系。同年8月4日,因公司出纳一时疏忽,不慎将1174.17原作为刘女士7月份的工资打入她的工资卡内。一个月后,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就与刘女士联系,要求刘女士返还误打入的工资,但刘女士却以需要寻找工资卡为由没有直接答复。公司为此至银行查询了该工资卡的帐目情况,发现刘女士的工资卡在8月4日有余额1175.29元,9月5日该笔款项由ATM机被取现1100元。为此,公司多次与刘女士交涉,但刘女士均以工资卡已遗失为由拒绝返还钱款。无奈之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174.17元。


    审理中,刘女士坚持表示因其离开公司后已将工资卡内钱款取完,故将工资卡扔来扔去,找不到了,而且她还将工资卡密码直接写在卡上,因此公司主张的钱款并非是她领取的,坚决不同意返还。公司则对刘女士遗失工资卡的陈述不予认可,并认为刘女士是在得知公司误将钱款打入其工资卡的情况后故意将钱款取走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刘女士与原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不再享有继续从公司领取工资的权利。原告误将1174.17元作为工资汇入被告刘女士工资可帐户,被告理应返还。被告刘女士表示其工资卡已遗失,钱款并非其本人领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刘女士对其自身的工资卡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被告也未提供其遗失工资卡的依据,因此被告刘女士理应返还上述钱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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