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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方法和技巧

2006-11-14  作者:梁硕南

  案例 深圳某公司员工李某与公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李某年工资收入的违约金,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李某是单位工程师,年工资收入有六万多元,其仅工作了一年半,他想提前辞职,但有可能要支付单位近十万元的违约金。

  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李某说公司对其只存在上述第三、四种情形:无故拖欠工资(每月20号之后才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和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星期六加班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建议李某先书面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则向单位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后李某按建议操作,此案经过仲裁和诉讼,结果李某不但不需赔偿公司任何费用,相反公司还赔偿了李某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一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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