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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5种情况下 职工可获经济补偿

2006-11-13 

  为了更好地帮助市民了解热点政策,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不定期地针对近段时间以来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就业、社保等问题作出集中解释。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就近期市民咨询较多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工资等话题作出了说明。

    问题1 哪些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据介绍,5种情况下职工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但自愿辞职不能享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必须裁减人员的,应按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2 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失业后,在实现再就业前,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接受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题3 外地户籍人员能否以个体身份在成都市参加社会保险?

    依据成都市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作为外地户籍人员如果在本市工作,必须由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而离开原单位后,可以由新的单位接续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本市区范围户籍人员不能以个体名义参加成都市本级社会保险。

    问题4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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