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前几天,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却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说明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我现在能否辞职?
张雁峰律师: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对劳动者在合同未到期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已经到期,所以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问题。而且,既然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就没有了劳动关系,所以也不存在辞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