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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工资“短” 劳动者如何维权

2006-11-7 来源:法制晚报

  劳动合同为期一年 试用期“占”了一半 转正前工资仅450元———

  问题事件

  今年3月,刘娜在一家广告公司找到了一份文员的工作。3月15日,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450元,试用合格后,每月工资2000元。

  前几天,好容易熬过了6个月试用期的刘娜满以为自己马上就能“转正”了,没想到公司却以“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为由辞退了她。

  请你挑错

  在“刘娜事件”中,你能找出公司的做法有几处错误?现在刘娜应怎么办呢?

  普法在线错误一:试用期过长

  按照劳动法及北京市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错误二:试用期工资过低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580元;2006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640元。显然,广告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没有达到上述标准。

  支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据此,刘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具体解决事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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