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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区分劳动争议与行政行为和雇用关系?

2006-10-2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虽然争议焦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但是争议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障中心,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劳动者),即使争议的客体是社会保险金,但是只能按照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表面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涉及住房福利争议矛盾,但是由于公有住房转让属于产权归属争议,其性质上应属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与本条第一项情况相似,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争议焦点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区别于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解释中明确排除其适用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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