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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六大特点

2006-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六大特点: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加重了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赋予劳动者劳动争议发生日主张权。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争议,用人单位必须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日期,否则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日。

  二、“拖欠工资”争议主张时效不再限定为六十日,用人单位用长期拖欠的形式逃避支付工资责任的方式不再有效。

  三、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更多:劳动者如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需经过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根据。

  四、明确申请仲裁期间即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以及可以引起中止、中断的理由。

  五、明确规定返还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争议,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六、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把劳动争议与行政行为和雇用关系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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