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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有讲究

2006-10-23 来源:合肥晚报

  案例一:小王从技工学校毕业后被某服装公司录用,小王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却要求小王先在一份单位自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如果期满后双方愿意续约则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王持该合同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其合法性,被明确告知该合同系内容违法的合同,即使签订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小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电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并与之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愿意续签,并均同意调整小唐的工作岗位为秘书,但该电脑公司要求小唐再次试用一个月。电脑公司持该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鉴证,被明确告知该合同有关试用的内容违法,必须取消。

  评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合理的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期间。《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但试用期不是任意约定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案例一中的某服装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地延长了试用期并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不定状态,案例二中的某电脑公司对同一劳动者重复试用,均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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