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公司要求我们继续上班,但没有说明如何支付加班费。不知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昨天下午,在永康一企业打工的小黄拨打热线说。
小黄告诉编辑,本来他打算趁着国庆节好好休息一下,但国庆节前一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工人继续上班。到昨天,他已连续加班了4天。他听别的同事私下议论说,公司可能只给加班的工人支付日平均工资一倍的加班费。
该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2006年国庆节放假安排如下:10月1~7日放假,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30日(星期六)、10月1日(星期日)、8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三)、5日(星期四)、6日(星期五),10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9月30日、10月8日上班。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如在10月1~3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如10月4~7日安排员工加班且日后给予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安排补休,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吴涛提醒说,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或安排员工补休,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