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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职工工资不再优先清偿

2006-8-28 来源:新华网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最终于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27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8月27日 成清偿顺序分水岭

  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问责破产企业领导要负法律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堵漏防破产逃债限制领导外出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后路申请破产先交职工安置预案

  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标志国企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企业破产法明确向政策性破产说“不”。

  全国政协委员、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当选主席高宗泽说:“政策性破产是政府指令这个企业进行破产,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破产法是一种法理行为,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法院来完成这个破产程序。”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延伸还不起房贷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适用范围问题是破产法的老问题,我还是坚持认为范围适当扩大一些为宜。”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说,“企业破产法不能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我认为可以扩大到非企业法人,如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

  “尽管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的债务人和个人经营投资者多属中高收入阶层,但其中的一些人收入和经营并不稳定,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很可能会引发资不抵债现象。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童海保认为。

  然而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的障碍和欠缺。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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