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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公司可以向原雇员索赔

2006-8-17 来源:法治快报

    问题:

    刘东阳原来在我公司主持、研究新产品开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至200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刘东阳3年内不得从事公司所涉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但刘东阳和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到3个月,即利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新产品资料、客户信息,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工厂,生产同样的产品,并销售给原来的客户。我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刘东阳却说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公司便无权干涉他的行为自由。请问:我们真的管不了刘东阳吗?

    分析 

    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在我国是允许竞业禁止的。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是指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方法及标书内容等。本案所涉新产品资料、客户信息当属其列;另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一种限制,它规定劳动不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义务,而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亦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或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原用人单位进行恶意竞争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刘东阳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给你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们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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