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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加班可不要白白做贡献!

2006-8-11 来源:瑞丽

  加班,是许多都市白领的“家常便饭”。加班享有哪些权益?加班费该拿多少?这些问题却往往被忽视掉了。这里帮你多了解一些有关规定,免得白做了“贡献”。

  何为加班加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的工时制度。此外,一些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推销员、外勤、高级管理人员、交通部门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凡是超过这一工作时间标准的,都属于加班加点的范畴。

  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加班费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而该报酬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报酬。所谓“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得很清楚,是劳动者在延长的劳动时间内应多得的报酬,而且它是以劳动者工资为基础来计算的。一些外企虽然收入比其他企业多,但也不能认为多出来的就是加班费。

  关于加班,《劳动法》第4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员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员,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员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对于加班的劳动者、加班条件和时间都是有较严格的规定的,对加班费的标准更是有硬性的规定。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而根据有关社会调查,加班但不给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员工因为担心被解雇而不敢向雇主要加班费也是大多数,这一方面要通过制定更有力的法规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工会在外资、合资企业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扩大职能和权力,才有可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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