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职场动态

“协保”再就业要签订合同吗

2006-1-23 来源:人才市场报


答:单位的这种解释不准确。

第一,“协保人员”再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于1997年7月2日颁发的《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中作出规定:“本市单位使用按规定已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签订的,允许单位阶段性作劳务人员使用。”

第二,用人单位与“协保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

首先,年龄界限。上述《补充意见》强调“本市单位不得使用男性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岗位界限。《补充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应为非长期性、非稳定性工作岗位。”依这条规定,如“协保人员”从事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就应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文章:
- 就业择业有讲究 校园梦网教你做  2006-01-03
- 应届生轻松就业五要点  2005-12-20
- 求职:耐心能帮你赢得就业机会  2005-12-06
- 国际劳工局局长:世界面临全面就业危机  2005-06-07
- 点评女生求职就业综合症  2006-01-20
- 人事局长解密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6-01-17
-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启动一个月  2006-01-11
- 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遭遇“冷热不均”  2006-01-10
- 我国应实施“就业为中心”增长模式  2006-01-09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