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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外泄损失难以估量--商业秘密,岂能随意泄露

2005-2-3 来源:烟台日报 作者:丛晓波

  近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商业秘密纠纷进行了仲裁,被诉人谢某赔偿投诉企业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0年6月,谢某与开发区某化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谢某担任副总经理并全面负责生产技术工作。2002年12月29日,谢某的劳动合同时间刚履行过半,便带着许多技术资料“悄然出走”,投到河北某同类企业门下。很快,原企业产品市场销量锐减,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谢某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65831.99元。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谢某行为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故做出上述裁定。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有关负责人指出,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一旦外泄,不仅给企业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而且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日益猖獗。

  记者从各级劳动仲裁、工商、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企业人力资源流动的加速,跳槽员工窃取、泄露、倒卖企业商业秘密的事件层出不穷。此类事件立案不易,取证更难,有关部门颇为头痛。

  有关人士认为,近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势明显,除了一些企业恶意投机取巧、窃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外,主要归咎于企业对《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知之甚少,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如有些技术秘密,尽管使用价值较高但不宜申请专利,这就需要企业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这一点,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具体表现在,用人上把关不严,不重视技术秘密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对重要的档案材料库、室“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没有落实。此外,不少企业员工、老板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很大程度助长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蔓延。

  频发的商业泄密纠纷,引起了我市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指出: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并不很健全。这就要求企业强化保护意识。同时,肩负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不正当竞争职责的政法部门,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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