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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不值得

2005-1-17 来源:人才市场报

   我是一家私人信息咨询公司的员工,去年进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签了一份协议。

  内容包括我的税后工资,没有协议起止日期及违约责任。

  由于个人原因,我在递交辞职邮件后离开了公司。当时我是在一个项目中,所以自己承诺辞职后将继续支持项目。同时我有共8000元的自己垫支的差旅、去年的年终奖和十一月份的补助,公司未上帐。根据公司特别是老板的习惯,若我直接离开都将无法得到8000元,故我当时直接将我使用的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一起带走。但为避免麻烦,我通知了经理该情况,希望公司尽快上帐,我会在收到款后将电脑寄出。

我想询问的是:

一、是否将笔记本电脑带走就触犯了法律;具体是什么法;现在可有什么补救措施?我自己觉得公司欠我钱,将电脑带走算“以货抵款”,不知觉得有什么问题?

二、现在公司要求我办理辞职手续,而且要求再工作一个月。但我认为由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提前一个月通知雇主的义务,我只是作为一个临时工,故我可以在正式通知公司后可以离开,而且公司应该支付我8000元。这个请求,法律是否支持?

读者 李利

李利读者: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您的做法非常不妥,极易被公司抓住把柄,认定您构成了职务侵占,并向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所谓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当然,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带走公司电脑的目的虽然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督促单位给您报销出差费并发放年终奖。但是,不管原因如何,您都不宜采用这种“以不法对付不法”的做法。

我个人的建议是,您应当将电脑归还公司,在公司拒绝为您保险出差费用,支付年终奖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关于没有劳动合同能否随时离开以及公司应否支付出差费和奖金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您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您可以随时辞职。在您提出辞职后,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您的有关费用及奖金。因此,您的请求从法律上来讲是站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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