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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真难

2007-1-12 来源:《经营管理者》 作者:李莉莉

   文/李莉莉
  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4月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后,全国大部分城市目前已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调高后,各地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全勤员工被标记“事假”
  报载,从2006年10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750元。10月26日,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该市48家企业进行突击监察,发现有15家企业涉嫌支付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占被查单位总数的30%,涉及劳动者1500人。
  位于上海浦东的一家皮革箱包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全厂450名职工中300多名生产工人是外来务工人员。当劳动监察人员要求查看该厂2006年9、10两个月的工资单时,该厂劳资科无法提供有关材料。而在查看该厂6月份的工资单时,监察人员发现,每个班组都有数名职工的工资未达到当时每月6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位女职工当月只拿到458元工资。在工资单上,这些职工的请假一栏内都标注了 “事假”。即“职工当月并非全勤”。当监察人员找到考勤记录,并与工人一一核对后发现,这些被标注了“事假”的工人均是全勤。“用事假的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这样的手段真恶劣。”监察人员说,他们将对该厂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彻底清查。
  据了解,此次劳动监察发现,该市15家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即少支付工资60万元。
  
  工资没有“最低”底线
  从2006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全面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石家庄等5个设区市及3个县级市月最低工资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6.6元。但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从石家庄市河北会堂到火车站,500多米距离内云集着200余家大小餐饮、服务类企业。但调查发现,除了几家大酒店、汇源大酒店和连锁店对务工人员执行着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外,其它用人单位支付给务工者的工资均低于目前该省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月薪400元,相当一部分打工者只有200多元,甚至还低。
  在一家烟酒超市做售货员的小赵,来这里打工已半年多,月工资400元。她说,她每天从早8点干到晚8点,卸货、摆货、售货,还兼管销售福利彩票。她已经从报纸上看到省会最低工资已涨到580元的消息了,但老板没有表示要给她涨工资。一位餐厅服务员说,她们老板每月给她开400元工资,已经很不错了。“我们旁边小胡同里的饭馆,不少服务员只挣100多元。”
  
  员工不敢提“最低工资”
  报载, 牡丹江市市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6年5月1日调整的,月薪475元。在该标准实行快六个月的10月17日,在牡丹江市一家化妆品保真店里,一位年纪不大的导购员告诉劳动监察人员,从2006年3月她上班以来,每月工资一直是400元,且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店里搞促销还要加班加点。
  

当调查人员告诉这些打工者可以向老板依法提出自己的要求或向有关方面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打工者均表示,提出涨工资的要求会被老板“炒鱿鱼”,他们宁愿放弃要求保住工作。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花样多
  在上海南汇区一家服装公司,劳动监察人员发现了该企业制订的工资单中的“猫腻”。原来,该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没有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的区分,拿到手里的工资是打包发放的工资。一位陈姓职工8月份拿到工资1188元,看上去企业支付的工资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690元,但实际上该职工在8月份总共加班120多个小时,即使按照6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这名职工应得的加班工资大约为750多元,公司实际支付的基本工资为438元,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浦东某有色金属铸造公司规定,凡新进人员一律算“学徒工”,这些“学徒工”由公司指定一批熟练工作的“师傅”负责培训,“徒弟们”的生产产量全部计在“师傅”的名下,“徒弟”每月不拿工资,只有600元津贴。对此,监察人员指出,“学徒工”是一个传统概念,主要指一些技术性岗位实行“师傅带徒弟”的做法,但“学徒工”同样是普通劳动者的一员,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对于他们是同样适用的,因此公司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同样应当“达标”,否则就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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