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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不要走进加班工资误区

2006-10-8 来源:新闻晨报

  误区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误区二:单位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据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150%≈6.3元。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而且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误区三:以调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误区四:以合同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当休息两天。像上例所述的情况,即使劳动合同上有约定,该约定也是违法的,因此约定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误区五:错误折算加班工资

  某些单位将加班工资按每月30天折算,根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标准,再除以8,则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乘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应得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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