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城阳区
投资的内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城阳区政府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来我区创建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后3年减半。
■第二条 来我区嫁接改造本区企业的,外方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新增所得税前2年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后3年减半。区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可享受上述政策一半的优惠。
■第三条 来我区兴办高效农业项目合作经营期达10年以上的,从合作年度开始,前2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5年内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
■第四条 来我区兼并、买断亏损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5年内新增所得税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
■第五条 凡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指导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2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前3年所得税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后2年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区外单位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创建各类批发交易市场的,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从市场开业时起,5年内所得税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
■第七条 来我区创建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以及治理环境污染企业的,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前2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的全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后3年所得税的50%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拨给企业。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建制迁入我区或设立分支机构,其建设用地出让金可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九条 外来企业出口创汇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办理。
■第十条 来我区投资者,户口管理按《青岛市城阳区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我区
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