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
2000/11/1 来源:计算机世界 作者:梅绍组
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在专利领域,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能否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等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版权保护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Internet时代版权的新客体
法律上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省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目前,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要把专利和版权两种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真正的保护。
对于数据库,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的有关规定,将数据库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保护范围相当狭小,广大数据库制作者强烈要求法律对数据库提供比版权的弱保护更为广泛的、有效的保护。目前,数据库的特别权利保护正在三个层面上进行,即美国试图建立的国内保护,欧盟已经建立的区域性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中的国际保护。
所谓多媒体,是指将传统的单纯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计算机信息在程序的驱动下以文字、图形、声音、动画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制品。多媒体是多种技术和多种信息的融合,它给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创设一类“多媒体”作品进行对多媒体的单独保护不太现实。但是,多媒体和计算机程序有本质上的不同,多媒体又不同于视听作品,根据多媒体兼容多种形式与汇编作品颇为相似的特点,将其归入汇编作品之中寻求法律保护是一种妥当的做法。
版权的权利在网络技术下的变革
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因特网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版权保护制度中原有的权利内容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和变革。
经济权利方面,版权人及邻接权人主要的经济权利在网络世界里正发生着变化。网络数字技术产生的网上复制给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带来了新问题。网络环境一方面的确对版权人的复制权构成一定威胁,版权人急于将复制权扩展到网上;但另一方面,将因特网上的暂时复制置于版权人的控制之下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会妨碍信息的自由流通,会损害在网上......点击查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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