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涨价门”的启示
2011/6/16 来源:《新营销》 作者:余不讳
联合利华被物价部门处以200万元罚款后,发表了一份耐人寻味的声明:“联合利华作为一家对中国有长远承诺的跨国公司,我们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作为负责任的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联合利华全球商业准则。我公司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从表面上看,联合利华接受了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放弃了申诉的权利,但从“充分了解中国国情”、“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等字里行间,分明暗示它内心的委屈与不服。
联合利华冤不冤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对处罚决定做出的解释:
一、违法行为
1.今年3月,联合利华向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通知本品牌部分日化产品4月1日起涨价。
2.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自2011年3月21日开始,多次接受《新闻晚报》、《上海商报》等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日化行业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等言论。
二、后果
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三、定性
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
四、主要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对国家发改委的上述说法,联合利华自然不敢公然抗辩,但我忍不住要理论理论:
其一,联合利华给各大超市发出调价函,是企业定价自主权的体现。《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根据国家的定价目录,日化产品不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3类商品(服务)之一。企业向自己的经销商发出调价函,不应被视为“散布涨价信息”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企业如何实现统一的商品定价与价格变动?
其二,企业的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是消费者获得知情权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家市场覆盖面广的大企业,在决定产品调价之后,向消费者提前告知并进行解释,是其应尽的义务。虽然这可能引起部分消费者不安,但如果不这样做,让消费者猝不及防,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让我们看一看发改委公布的联合利华“散布涨价言论”的证据:
1.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日化行业在中......点击查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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