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某中学
教师。某日,做建筑施工承包人的同乡张某找到吴某,称想承包吴某所在学校建教学楼工程,希望吴某帮他向校长丁某行贿。吴某在收到行贿款8万元之后,因参与网上赌球,钱款输尽。但他谎称8万元已送给校长丁某,其答应关照。不久工程招标揭晓,张某未中标。案发后吴某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侵占罪应适用自诉程序,后由张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吴某被以侵占罪定罪处理。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贿款能否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二是如果以侵占罪处理,能否适用公诉程序?
评析(一)张某用于行贿的8万元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刑法设立侵占罪的目的在于惩治非法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那种认为不能将侵占非法保管财物的行为作为侵占罪处理的观点,主要是担心是否会保护非法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对于基于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虽然从民法上讲交付人已无返还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收受人就取得了该财物的所有权,也不意味着法律放弃对该财物所有权的保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这种非法财物如果是赃物,应当没收归公或者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是犯罪物品,应当追缴上交国库。因此,该财物对于收受人而言,仍是他人之物,收受人将他人不法交付的财物占为己有仍是非法的,对前述行为以侵占罪处理,并不是保护委托人的非法财物所有权,实际上保护的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在同为财产犯罪的盗窃与抢劫罪中,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将他人占有的违法所得与违禁品等作为犯罪对象。因此,在介绍贿赂或者行贿共犯中,行为人一方私自侵吞贿赂款的情形,以侵占罪论处是比较合适的。
(二)侵占罪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之罪,并不存在公诉形式。有观点认为,需要侦查的侵占案件,或者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侵占案件,可以由、或应当由检察机关以公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侵占罪都不应存在公诉的问题。理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刑法典第270 条第3款已明确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使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检察机关告诉的情况下,实质乃是检察机关代被害人告诉,仍属于自诉,而不是公诉。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上,上述情形,即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由检察机关告诉的,称之为担当自诉。
当然,有一些侵占案件,案情比较复杂,被害人往往会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当、也决不会因为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不去依法查明事实,而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代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待查明事实后,将有关证据材料交给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既维护了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沈崎 李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