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文化是什么
第1章 文化是什么
选自天河水著:《文化全面质量管理——从机械人到生态和谐人?自序》
有人说,在当今世界研究文化,好比是在雪崩时研究雪。这个比喻非常精当。
如今的变化恰如雪崩,在某种意义上说,“地球村”、全球化时代带来的文化冲突与交融、激荡与和合、变革与变迁,似乎比雪崩更迅猛而强烈。
然而,正是因为这是“雪崩”,人们对于文化的兴趣就有增无减。凡是感兴趣的事往往就众说纷纭,对于“文化”概念的界定,看来也不能例外。
《人类之镜》一书的作者,克莱德?克拉克洪,就曾用将近27页这样大的篇幅,设法对文化进行界说:(1)“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总和”;(2)“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3)“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4)“一种对行为的抽象”;(5)“就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6)“一个汇集了学识的宝库”;(7)“一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标准化认知取向”;(8)“习得行为”;(9)“一种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10)“一套调整与外界环境及他人的关系的技术”;(11)“一种历史的积淀物”。
尽管,克拉克洪所有这些关于文化的界说,都从某一视角、某一方面,触及到了文化的本质;然而,用了那么多的文字篇幅来描述文化,一方面说明了文化这一概念在界定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则可能也是一种对于文化界定的绝望。所以,克拉克洪最后求助于比喻,把文化直接比喻成一幅地图、一张滤网和一个矩阵。
也许正是由于人们对于文化作出准确界定的绝望,使得给文化下定义时,用作比喻、打比方的办法,倒还成为了一个传统,且在文化的界定上也有所突破。
莱斯利?怀特,作为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1958年,在一次会议的开幕辞中说:“于是,人(用文化的象征和含义)建设了一个可以生活的世界。……一层文化的纱幕垂在人和自然之间,不透过这层纱幕,人什么也看不见……渗透一切的是话语的精髓:是超出感觉的意义和价值。除去感觉之外,支配人的还有这些意义和价值,而且它们常常比感觉对人的作用更重要。”
《我们为什么有文化》一书的作者,麦克尔?卡里瑟斯,紧接莱斯利?怀特对文化的解读,进一步认为:“照此说法,唯一有意义的,唯一真正的人类特性包括:一、每个人自己;二、物质世界和三、那个非物质的世界,那层它们之间的纱幕——文化。”这一层纱幕就是“意义和价值”,是由“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这就是文化。
显见不争的是,依靠比喻作出的文化界定,毕竟不能令人快意满足。
于是,人们还是一直偏好由英国社会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1883年)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的,一个被认为是经典的定义:“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一员所获得的全部能力和秉性”。这里,泰勒将文化与文明并提共用,我们暂且不论。仅从他所定义的“文化”中的“习得”或者是“获得”二字来看,新生儿尚未“得”到什么,就无文化可言。那么一个新生儿在成长进路中,从他的前辈那里“获得”了什么呢?显然,在泰勒看来,他们获取的是:知识、信仰、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人的行为能力等的综合体,也即是他们的前辈们认为“所有值得传给他们下一代的事物”。
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正如汤姆?索厄尔所说的,“不是博物馆的藏品。它们是日常生活中工作着的调节机制”。新生儿正是在习得了这些日常生活的“调节机制”的途路中,茁壮成长的。在此基础上,柯武刚、史漫飞合著的《制度经济学》中则认为,文化含有许多人们在实践中习得的内在制度,这些内在制度很难予以清晰地表述,更难以孤立地传递给该文化圈外的人们。于是,我们完全可以把文化视作“一套基本上不可言传的规则系统”,可以被解释为“一种由共同价值支持的规则系统”,它同时又依靠“各种符号和其他有关其制度性内容的有形提示物而得到巩固”。这里,柯武刚与史漫飞似乎是要说明,文化是由无形的“内在制度”与有形的“外在制度”(即所谓的“有形提示物”)构成的“共同价值支持”的规则系统。
关于这一点,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洪(1905-1960),则说得更加明确。他在《文化概念:一个重要概念的回顾》一文中,对161种文化定义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后,最后给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历史上所有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型式样也包括隐型式样”。在文化研究中,克鲁洪对文化作出显露方面与隐含方面的区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因为,人们对于文化,往往只是看其“显露”的一面;克鲁洪的定义,终于使文化所“隐含”的一面也得以“显露”!下文我们还将看到,这个定义还有利于我们对文化与文明作出准确区分。——在我们看来,正是由于我们在文化与文明区分上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才造成了我们在文化定义上的混乱与争执不休。
统观前述,再结合哈耶克关于文化的论述,我们至少可以达成这样几点共识:(1)文化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规则系统”);(2)文化是由“共同价值支持”的;(3)文化的“式样”有“隐型”与“显型”、“有形”与“无形”、“潜在”与“显在”之区分;(4)文化的内容包括价值、信仰、习俗、习惯、知识、语言、法律、礼仪、符号等等。综合前述四点,我们至少可以把文化看成是由价值、信仰、习俗、习惯等相当于内在或者说是潜在的规则,即内在制度(潜规则)和知识、语言、法律、礼仪、符号等大体上处于物化或者是外化状态的外在制度(显规则)所构成的规则系统。这一界说,大体上正是囊括了迄今为止最有影响的经典性的关于文化定义的全部内容。
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对文化仅作这样的定义,却又存在着一个明显缺陷:即没能表现出文化是一个“自生自发”的“有机”的、动态的规则系统。——这似乎也正是所有关于文化定义的一个共同的缺陷。——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很少有人能够指明文化“自生自发”的动态特性。为了表明文化是一个“自生自发”的、“动态”的、有机的规则系统,我们认为,文化应当这样来定义:文化乃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或习得或累积或创造的内在制度(潜规则)与外在制度(显规则)互动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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